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财保7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生,住肥西县。
被申请人: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玉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73753W。
法定代表人:肖高友,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3738911564C。
法定代表人:侯树,职务:镇长。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处的工程款120万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处的工程款12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汪清源
书记员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