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1621执恢862号
申请人涡阳县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涡阳县重点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621执恢862号案的执行。
如需恢复执行,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文凌
书记员 张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