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6602号 申请执行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笹沼武志,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沪0113民初88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5,120元、违约金1,276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案件受理费460元、公告费560元。 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安徽省合肥市,通过房产、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案亦办理了轮侯冻结,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房产,但均设有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现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