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7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66184U(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2020)皖0191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与***、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属于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91执27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峻
审 判 员 李 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程 永
书 记 员 李 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