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602财保153号
申请人安徽飞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1955989元)。申请人安徽飞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飞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5989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飞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顾婷婷
书记员 王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