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庚诺婉彤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4民初2518号
原告:北京庚诺婉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0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06677954F。
法定代表人:闫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璋,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五州商城D区2幢211、225、226、227、2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46874E。
法定代表人:刘志。
被告:安徽喾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樊洼路江南茗茶城E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6CW301。
法定代表人:张友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友付,男,195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寿县。
原告北京庚诺婉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喾瑞贸易有限公司、张友付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庚诺婉彤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庚诺婉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静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