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1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五州商场D区2幢211、225、226、227、2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46874E。
法定代表人:刘志。
本院在执行**与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391.99元[其中支付挖掘机包月租赁费用共计68000元,逾期付款利息5582.99元(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014元、案件受理费79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