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4民初400号
原告: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MXWDB9J,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丰华街道海防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46874E,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五州商城D区2幢211、225、226、227、2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盐城大丰恒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其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