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7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五州商城D区2幢211、225、226、227、2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4687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池州市九华山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秋浦中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9643148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瑶海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九华山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池州市九华山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尚未完全履行池州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字第3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九华山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32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