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品诚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4民初239号
原告:淮南市品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力达.明和绿洲3栋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9201970E.
法定代表人:赵多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积良,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150071.
法定代表人:张道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家集街道谢二东村北区北楼(2#)301网店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4553484K。
法定代表人:张菊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南市品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市品诚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品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品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品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