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380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合肥市文忠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4850270240。
负责人:路军,主任。
被执行人: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150071。
法定代表人:张道善,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2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73元、执行费30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诚
审判员 程徐林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