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执540号
申请人:淮南市品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力达、明和绿洲3栋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9201970E(1-1)。
法定代表人:赵多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积良,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宇航,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330号7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150071(1-1)。
法定代表人:张潇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家集街道谢二东村北区北楼(2#)301网点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4553484K。
法定代表人:张菊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良静,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淮南市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无足额存款、保险、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冻结;4.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公司列入失信名单;5.经关联案件查询,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全省作为被执行人案件18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9件,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全省作为被执行人案件6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2件;6.本案执行标的159938.58元,执行费2299元,合计162237.58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鉴于此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慧平
审 判 员 陶继山
审 判 员 孟凡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大鹏
书 记 员 李 磊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执540号
申请人:淮南市品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力达、明和绿洲3栋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9201970E(1-1)。
法定代表人:赵多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积良,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宇航,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330号7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150071(1-1)。
法定代表人:张潇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家集街道谢二东村北区北楼(2#)301网点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4553484K。
法定代表人:张菊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良静,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淮南市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无足额存款、保险、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冻结;4.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公司列入失信名单;5.经关联案件查询,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全省作为被执行人案件18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9件,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全省作为被执行人案件6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2件;6.本案执行标的159938.58元,执行费2299元,合计162237.58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鉴于此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慧平
审 判 员 陶继山
审 判 员 孟凡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大鹏
书 记 员 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