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15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15007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民终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结果没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潘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