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404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品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东路北侧力达、明和绿洲3栋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9201970E(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330号7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8515007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街道***村北区北楼(2#)301网点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455348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淮南市品诚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四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59938.58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安徽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给付129938.58元,余款双方于2023年4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0404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鑫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