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永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滁州市永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1执字77号
申请执行人:***,个体建筑商。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滁州市永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永虎,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永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滁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天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永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1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施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