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82财保1号
申请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1999长江财富广场B座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3263214H。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明光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安居小区四组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82000017635。
法定代表人:**来,总经理。
申请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明光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明光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行明光支行,账号:18×××42;农村商业银行明光城中支行,账号:20×××18;农业银行明光支行,账号:12×××22;建行明光支行,账号:34×××76)的银行存款500万元。
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梁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