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182财保1号
申请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1999长江财富广场B座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3263214H。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申请人:明光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安居小区四组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182000017635。
法定代表人:**来,总经理。
申请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明光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明光市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行明光支行,账号:18×××42;农村商业银行明光城中支行,账号:20×××18;农业银行明光支行,账号:12×××22;建行明光支行,账号:34×××76)的银行存款500万元。
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梁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