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802民初7336号
原告:宣城鼎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
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响山路丽都文华11幢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MWHNJ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龙云,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326321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城鼎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宣城鼎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鼎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宣城鼎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