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3263214H。
法定代表人:徐彬。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5执70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