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恢3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1999号(长江财富广场)B座907室,组织机构代码55326321-4。
法定代表人:龚存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建筑业者,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
被执行人:贺宗义,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建筑业者,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贺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宗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贺宗义、**未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贺宗义、**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贺宗义、**名下银行存款,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贺宗义、**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靖
审判员 孙小庆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