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民初522号之三
原告:**从,男,汉族,1963年8月19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26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张克林,男,汉族,1964年9月23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震,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元疃镇元疃大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86871。
法定代表人:郭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馆驿路肥西农商银行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621956712。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从、***、张克林与被告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从、***、张克林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从、***、张克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从、***、张克林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洪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沈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