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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钱传兵;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0102执2759号
***、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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