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1828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006614476863,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

法定代表人:锁成军。

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维东。

关于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602民初109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19212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明,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855617.8元,本院已冻结并划拨,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7859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款777025.8元,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维东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维东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未执行到位10415101.7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承鑫,蒋承鑫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吕迎迎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