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1828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
法定代表人:锁成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维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以(2020)皖1602民初109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剑峰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1828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
法定代表人:锁成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维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市欣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以(2020)皖1602民初109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