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52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和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7277F。
法定代表人:黄维东,总经理。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合瑶劳仲裁字第3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钢铁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34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莹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