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0603民初4887号 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与银屏路交口恒大广场2号地块商务写字楼51层5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合肥建工公司)与被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恒通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简称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恒大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恒通公司、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恒大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通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50.8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33.35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750.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至2022年2月20日为33.35万元,之后继续按照该标准计算至实际**之日止);2.判令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恒大地产公司就恒通公司应承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合肥建工公司在恒通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淮北恒大雅苑二期21#楼及部分地下车库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等项目工程折价、拍卖或其他处置所获得的价款(含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恒通公司、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恒大地产公司承担。诉讼中,合肥建工公司变更上述诉讼请求为:1.判令恒通公司支付工程款8896498.91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972205.27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8633723.83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0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12月30日为972205.27元,之后以8896498.91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恒大地产公司就恒通公司应承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合肥建工公司在恒通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淮北恒大雅苑二期21#楼及部分地下车库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等项目工程折价、拍卖或其他处置所获得的价款(含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恒通公司、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恒大地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0日,合肥建工公司与恒通公司签订了《淮北恒大雅苑二期21#楼及部分地下车库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恒通公司将淮北恒大雅苑二期21#楼及部分地下车库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合肥建工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淮北市××路××路交口,工程范围还包括道路(含沥青混凝土路面)、烟道工程、泛光照明预留预埋工程、航空障碍灯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等工程;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含签证及工程委托)金额的80%支付;结算款可按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范围分批结算及支付;结算后两个月内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分别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30天内支付4.5%,其余0.5%待五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双方并对其他具体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肥建工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后,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积极开展工程施工。合肥建工公司施工的上述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合肥建工公司将该工程的结算提交恒通公司,但其却故意拖延决算审核,且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恒通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约,其应当向合肥建工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另,恒通公司是恒大地产合肥公司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恒大合肥公司作为恒通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恒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因恒通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合肥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为确保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承兑,恒大地产公司向合肥建工公司出具了承诺,由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由于恒通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的商业承兑汇票不能兑付,并未实际产生偿付工程款的效力,合肥建工公司有权要求恒通公司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且恒大地产公司应当对恒通公司尚欠合肥建工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肥建工公司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恒通公司辩称,对于合同事实无异议,总结算金额为52555015.58元,已经支付金额是50009712.99元,未付金额为2545302.59元,未兑付商承4863825.07元,已经收发票金额52555015.58元。根据合同约定应预留5%的质保金,质保金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按比例支付,故即使存在未付款也应保留相应的质保金,质保期内因合肥建工公司前期维修不及时,截至目前恒通公司仍在组织外围单位对其施工问题进行维修。根据合同约定,合肥建工公司主张工程款应向恒通公司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恒通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关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案涉合同工程款。案涉合同并未约定具体付款方式,恒通公司以票据的方式向合肥建工公司支付款项不违反合同约定,也符合双方之间交易习惯,合肥建工公司以签收票据的形式对该种付款方式认可,票据均为可转让,依法可以流通,具有融资和支付功能,根据票据法第四条规定即使票据目前已经到期,合肥建工公司并不具有票据权利,现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合肥建工公司应另行起诉。合肥建工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无任何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恒通公司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其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时效为工程完工的6至18个月内,案涉工程完工时间为2018年12月,无论按照何种时效,合肥建工公司主张均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应予以驳回。恒通公司与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恒大地产公司均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各方均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及人员、财产账户独立、财务制度是独立完整的不存在混同经营。关于恒大地产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其性质为担保,根据公司法规定其担保应出具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合肥建工公司应就该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权要求恒大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决。 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恒大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0日,恒通公司(发包人)与合肥建工公司(承包人)签订《淮北恒大雅苑二期21#楼及部分地下车库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主体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恒通公司将淮北恒大雅苑二期21#楼及部分地下车库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发包给合肥建工公司总承包施工,工程地点位于淮北市××路××路交口,工程内容为主体工程21#楼,建筑面积24939㎡,C地块部分地库建筑面积17271㎡,配套工程范围为小区范围内的道路、管网管沟、各类设备基础、化粪池、小区大门、标志塔、挡土墙、护坡、小区永久围墙、低层住宅分户围墙、道路(含沥青混凝土路面)等;承包范围包括基础土石方、基础、主体结构、砌筑、屋面、外墙保温、防水等建筑工程,室内外排水、防雷、室内电气、供暖、消防、电梯等安装工程以及烟道、泛光照明预留预埋、航空障碍灯、铝合金门窗工程等;合同价暂定62400000元;工程结算款可按施工许可证范围分批结算及支付,结算后两个月内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若无质量问题则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30天内支付4.5%(不计利息),其余0.5%待五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不计利息);双方并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合肥建工公司即组织开展工程施工,案涉工程于2018年12月23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双方对案涉工程价款结算,确认工程价款为52555015.58元。恒通公司于2020年5月1日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共计支付工程款44144898.67元。2023年3月29日,恒通公司向合肥建工公司发送关于淮北恒大雅苑已交付楼栋质保期内保修问题维修进度滞后的函,载明:淮北恒大雅苑21#楼主体及配套工程施工工程由贵司承接施工,自交楼后,你单位整改情况一直未满足我司要求,遗留质量问题一直久拖不决,导致业主频繁投诉,鉴于此种情况,我部将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对你单位遗留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对于所产生的费用,我单位将参照施工合同进行转扣。恒通公司已将该函邮寄送达给合肥建工公司。 另查,恒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恒大地产合肥公司。 以上事实,有合肥建工公司提交的《淮北恒大雅苑二期21#楼及部分地下车库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付款明细表;恒通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承兑汇票兑付明细以及当事人**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恒通公司提交的质保期内未修理函件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恒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质证的抗辩权利。 本院认为,合肥建工公司与恒通公司签订的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肥建工公司施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双方就工程价款已进行结算,恒通公司未按约支付全部工程款,显系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工程款数额。经双方结算,案涉工程价款为52555015.58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最长质保期为五年,现工程已竣工验收满五年,恒通公司应支付全部工程款。恒通公司已付工程款44144898.67元,尚欠8410116.91(52555015.58元-44144898.67)元。恒通公司辩称已付工程款50009712.99元,但未提交具体的付款凭证,且其主张的已付工程款中包含到期未承兑的汇款。因该汇票到期不能兑付,恒通公司应承担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恒通公司另辩称合肥建工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未举证证明具体的质量问题以及因质量问题应扣除的工程款数额,恒通公司的辩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恒通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系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行为给合肥建工公司造成的损失即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合肥建工公司对于恒通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仅可择一主张。合肥建工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结算后两个月内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30天内支付4.5%,其余0.5%待五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合肥建工公司不能证明双方结算的时间,则逾期付款利息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30天即2021年1月23日开始计算,至此恒通公司应付工程款52292240.5元(52555015.58元×99.5%),实际支付工程款44144898.67元,尚欠8147341.83元(52292240.5元-44144898.67元),应以8147341.8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起计算利息;自2024年1月23日应付全部工程款52555015.58元,尚欠8410116.91元,应以8410116.91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3日起计算利息。合肥建工公司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恒大地产合肥公司、恒大地产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恒大地产合肥公司系恒通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恒通公司财产,应对恒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肥建工公司要求恒大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合同约定工程价款4.5%的保修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30天内支付,故该笔保修金应于2021年1月23日前支付,应自此计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十八个月期限,合肥建工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即诉至本院进行先行调解,未超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根据该规定,监管账户上的预售资金须优先支付项目工程款,合肥建工公司的案涉工程款应由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予以优先保障。故合肥建工公司要求在欠付工程款8410116.91元范围内对淮北恒大雅苑二期21#楼及部分地下车库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等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含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8410116.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147341.8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4年1月22日,自2024年1月23日起以8410116.91元为基数按照上述标准继续计算至**之日),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淮北恒大雅苑二期21#楼及部分地下车库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等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含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在8410116.9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80元,由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42元,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6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常 宏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