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广齐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2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广齐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光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83136B。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广齐建筑脚手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6民初86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案涉合同虽名为《脚手架分包合同》,但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脚手架的租赁、返还和租赁费用的结算等,故属于动产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本案应由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从案涉合同内容上看,《脚手架分包合同》约定的主要是工程施工而非脚手架租赁,***称本案系动产租赁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工程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想 审判员  李淑丹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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