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宁国市峻安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881执1987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峻安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住宁国市独山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9810253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峻安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皖1881民初1652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峻安建设工程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4574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6246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根据本院核实,该异议项正处于另案诉讼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3)皖1881执19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