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8民初10447号
原告:***,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58号北京大厦16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2936688552。
负责人:***。
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海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6357254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