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7执恢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财产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负责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琼0107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终63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4年2月17日恢复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290250.23元及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3.负担本案执行费79613.3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收到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送达的中止执行程序告知函,经合议庭合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琼0107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终结事由结束,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