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521民初2990号
原告:泸县某某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经营者:万某,女,1983年5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合肥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泸县某某中心与被告合肥某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泸县某处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县某某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