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5576号
原告:合肥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北村64幢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庐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百花井恢复楼。
法定代表人:解光熙,职务:经理。
原告合肥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庐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因合肥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合肥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