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91民初1810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慈建新,男,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与被告合肥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慈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孙静
人民陪审员崇椿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