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82民初1578号
申请人:合肥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琥珀山庄北村64幢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112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明光聚达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MA2TW8D0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明光聚达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明光聚达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2750.01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明光聚达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2750.01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景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零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