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2640号
原告:枞阳县华中新型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经营者:李冬青,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友,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南,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和平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云涛,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原告枞阳县华中新型建材销售部与被告合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枞阳县华中新型建材销售部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枞阳县华中新型建材销售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县华中新型建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计1931元,由枞阳县华中新型建材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汪华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华琴
书记员吴春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