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4民初3230号之二

原告:安徽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立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保,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诤,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彦杰,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其华,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合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和平广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086XQ。

法定代表人:沈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云涛,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任其华、合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安徽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3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枫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蔚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余荣平

书记员邢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