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162号
原告:岳西县怡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温泉镇解放村解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MA2Q3C6442。
法定代表人:吴小滔。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晓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汤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55X5。
法定代表人:高献良。
原告岳西县怡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岳西县怡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正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婷婷
书记员徐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