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12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55X5。
法定代表人:高献良。
被执行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17424D。
法定代表人:张维民。
本院在执行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67835.24元[其中支付工程款1669814元、逾期利息41566.93元(以166981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4月11日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916.31元(以166981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自2021年9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9964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957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