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43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2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55X5(2-4)。
法定代表人:高献良,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0276.7元[其中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3413.7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9年9月23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95元、案件执行费106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