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41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忠,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汤口路2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55X5。
法定代表人:高献良,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诉被告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