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41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忠,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汤口路2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55X5。

法定代表人:高献良,董事长。

被告:***,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诉被告合肥香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孔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