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皖0191执112号
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0997.49元【其中货款1009850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违约金100689.49(暂计算至2017年1月3日)、执行费134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峻
书记员 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