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5民初4549号
原告:***,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U40L46K,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人民政府大院内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392236,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与肥西路交叉口朝阳苑2幢801-8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