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财保8号
申请人:***,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与肥西路交叉口***2幢801-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3922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政府应得的“浙商(凤阳)工业园拆迁安置小区及道路工程”项目工程款8878039.72元及项目质保金1535200元,合计10413239.72元,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应当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政府应得的“浙商(凤阳)工业园拆迁安置小区及道路工程”项目工程款8878039.72元及项目质保金1535200元,合计10413239.7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