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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民初710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U40L46K,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人民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392236,,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与肥西路交叉口朝阳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正在调解,原告***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明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