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6民初4398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与肥西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3922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坤,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县人民政府,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惠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6394375875B。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第三人:***,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上述两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凤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合计约20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1日为2454167元);2.凤阳县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项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21日,凤阳县人民政府与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浙商工业园安置小区及园区道路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前期一直是***联络招投标事宜,***等人以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投标并中标。2012年5月12日,***与**、**、***、***、***、**签订《合作协议书》组建案涉工程项目部,明确各自投资比例。其中,***未实际出资,**份额由***出资,**退出。各合伙人确定***担任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与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全权负责案涉项目工程各项工作。2012年5月20日,案涉工程项目部以***名义与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项目部工程承包协议书》、《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由***承包案涉工程,承包方式为全额承包责任制,***按工程造价的1.2%上交管理费。项目投资款及工程款均汇入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凤阳支行设立的共管账户。其后,***组建案涉项目指挥部,***担任指挥长,其他成员有***、***、**、***、***、***,其中**、***、*** 系***聘请,**为技术总工,***为质检科长,***为市政质检科长,***为合伙人。前述人员的工资由项目部支付,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支付前述人员工资。项目建设中***与第三人共投入资金约4300万元(含借款),整个工程是由***安排14个班组施工完成,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参与工程施工。2013年12月案涉工程全部验收合格。2014年9月17日,案涉工程经安徽盛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审定金额为345014756.61元。凤阳县人民政府对案涉工程回购款总额为37606.61万元,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年按4:3:3比例支付工程款,并在第二、三年度随工程款支付投资回报。2015年5月18日,案涉项目“三通一平”工程经审计,审定金额为1078039.72元,凤阳县人民政府应在审计结束后30日内支付。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2015年7月29曰、2015年8月3日向***及第三人支付工程款后即不再支付。***多次要求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须***及第三人均到场结算为由拒绝支付。案涉工程系***及第三人挂靠被告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并中标,案涉工程系***及第三人投入资金、人力并组织施工完成,且案涉工程于2013年12月份全部验收合格,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支付***及第三人案涉工程工程款,凤阳县人民政府依法应在欠付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贵任。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案涉工程款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经本院委托,安徽宏庆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对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浙商工业园安置小区及园区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收支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项审核报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项约6406万元(暂定)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涉项目“三通一平”工程款1078039.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三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凤阳县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用;5.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增加诉讼请求后,现诉讼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超出本院的管辖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计奡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