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民初9483号
原告:安徽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合瓦路125-3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64939。
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云,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寿虎,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淝河路新港码头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3191X8。
法定代表人:卫道球,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新港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永祥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