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64939,住所地合肥市合瓦路125-3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40181594257566L,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原建委大楼。法定代表人:曾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巢湖市重点工程管理局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81执5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家鹏
审判员  付 友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