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24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爽,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登燕,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瓦路125-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泽,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肥市蜀山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水湖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束学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启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合肥市蜀山区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7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坤
审判员 袁学梅
审判员 董祝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丁铎
书记员杜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