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364号
申请人:**,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詹未祥,男,1990年7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申请人: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建设大厦一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志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詹未祥、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詹未祥在被申请人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查封。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詹未祥在被申请人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工程款45428元。
案件申请费474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付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