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砂隆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893号 申请人:盐城砂隆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呈祥路1号科创大厦36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天长市天康大道建设大厦一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申请人:**,女,1967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申请人盐城砂隆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砂隆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6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砂隆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申请人盐城砂隆容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