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天长市金鸵陶瓷专卖店与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81民初4259号
原告:天长市金鸵陶瓷专卖店,注册号341181600186908(1-1)
经营者:***,男,汉族,1969年4月7日生,高中文
化,住天长市。
被告: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天康大道建设大厦一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0497042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天长市金鸵陶瓷专卖店与被告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天长市金鸵陶瓷专卖店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金鸵陶瓷专卖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长市金鸵陶瓷专卖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计2275元,由天长市金鸵陶瓷专卖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